【建言献策】关于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 招商动态 |2016-09-18
关于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载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它区别于一家一户承包经营土地的传统生产模式,而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对于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土地增效、农民增收意义重大。为此建议:
(一)高度重视,抓好扶持政策的完善落实。一要出台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促进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二要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考核办法,对运行状况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给予表彰奖励。三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情况纳入地方综合目标考核和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二)突出重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一要向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方向发展,走“三产融合”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二要大力发展品牌农业和标准化生产,特别要发展高端农产品,形成高端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积极发展电商农业、订单农业,拓宽产品销售渠道。三要通过入股、保护价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连结机制。四要区域内同一产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横向联合,建立专业联合组织。五要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社,采取土地托管等形式,不断提高农户参与率和农业生产的科学化、机械化水平。六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三)加强管理,建立经营风险防范机制。一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完善准入制度,严格申报认定。二要全面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流转的土地做到农业保险全覆盖。三要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由经营主体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防患于未然。四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及时研判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
(四)规范土地流转,夯实发展基础。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进程,稳定农民土地收益预期,让农民可以放心流转土地。二要赋予村集体对承包土地的调配权,探索农户将承包地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三要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一步提高农民收益。四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流转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理定价。
(五)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一要激发农民创业激情,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或发展成为专业大户,实现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以50-200亩为宜。二要抓住当前社会资本热衷投资农业生产的有利时机,引导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三要建立对口联系帮扶制度,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姻,引人才、引技术、引项目。四要认真研究上级政策,积极落实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成立农业开发投资公司。五要做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工作,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总之,土地之于中国,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是以“三农”为主题,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农业政策强调必须做好土地这篇“文章”,以新型工业化理念经营农业,走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组织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如何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石,进而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转变,应是各级党委政府永恒的工作主题。
(滦南县政协经建提案科科长高庆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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